全国首部“公共安全摄像头”管理地方性法规在湖南株洲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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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株洲市委宣传部供图

人民网长沙3月1日电(记者刘宾)3月1日起,《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公共安全摄像头”管理地方性法规。3月1日,株洲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相关情况。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就是俗称的‘摄像头’。”株洲市公安局图侦支队支队长李阳介绍,市公安局于2021年开始调研,聚焦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起草制定政府规章。但在起草过程中发现,公共安全管理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超越了政府规章的权限。同时,上位法对如何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没有详细规定,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补充完善。

《条例》共19条内容,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谁来管、怎么管、哪里能建、哪里不能建、怎么建、怎么用等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涉及公共安全的摄像头不得乱建、乱用。比如,建设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禁止安装摄像头的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旅馆业客房、集体宿舍、母婴室、更衣室、化妆间等场所。

《条例》还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范建设作出要求,明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保密责任追究制度、值班监看制度、信息查阅留痕制度。不得买卖和非法使用、翻拍、复制、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等,最大限度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条例》还明确,因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人员走失,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申请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申请查阅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将查阅结果告知申请人。

此外,《条例》也明确了相关方义务。比如,相关私密空间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摄像头。

《条例》以人民视角立法,不扩张部门权力,不过分增加相对人义务,没有强制相对人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私主体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强制联网,对违反义务性规定的,原则上采取教育、批评,督促改正等措施。

株洲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现场答记者问时介绍,为制定好这部地方性法规,株洲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专家学者成立立法工作专班,赴北京大学、中南大学等高校咨询法学专家意见,到深圳、杭州等外地考察学习,深入210多家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同时,在市人大、市政府门户网站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条例》编制讨论,围绕社会公众关于视频图像的热点、焦点、疑点问题仔细梳理、认真解答,阅读量超过10万人次,1.7万余人参与网上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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